关于印发《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浏览次数:1303

各党支部:

现将《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1114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实行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学院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院意识形态工作。云龙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云龙校区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院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清单

第七条学院各级党组织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严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把关,规范师生参与外事活动的相关制度。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宣传正能量。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建立学院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事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要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八条学院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学院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党委宣传部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院党委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及时作出调整。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一般工作人员招聘,人才的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组织部门要履行抓好学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三)学院团委要履行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宿舍、进网络、进头脑。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学生思想的渗透。协同学生工作处制定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支持参与意识形态工作。工会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团委要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与其他学生工作部门共同建立学生网络文化监管队伍,常态化开展好学生文明上网引导教育工作。

(五)承担内地新疆中职班教学及管理任务的系部,按照内地中职班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抓好新疆内地中职班学生、新疆内派管理教师及服务人员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院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科研处、督导室负责审批;各主办单位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督导室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工会、基础部、院团委及相关单位对院校内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社团等负有监管职责;党委组织部门、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网络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检测和预警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对学院贴吧等舆情进行常态监测,对学生、教工上网行为等负有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负有监管职责。各系部(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各类办公、教学、科研、生活、现代传播媒体和文化场所的意识形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基层党组织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有关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在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能胜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电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或监管不力,所属新闻媒体、信息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学院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